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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毛立江 因為和未婚夫發生爭吵,27歲的唐紅一氣之下,將開水潑向未婚夫與前妻所生的女兒。近日,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唐紅有期徒刑10年,賠償各項損失4萬餘元。
  去年12月7日,唐紅將與前夫所生兒子兵兵帶回家中玩耍,引發“未婚夫”王全的不滿,於是兩人發生爭執,繼而廝打。唐紅叫來弟弟唐鑫幫忙,就在唐鑫與王全廝打時,卧室傳來一聲慘叫。
  王全衝進卧室,看到剛滿14歲的女兒表情痛苦,臉上、脖子上浮起大片水泡,“後媽”唐紅手拿暖水瓶、獃立一旁。
  王全立即撥打120和110。經法醫鑒定,王樂為重傷一級、傷殘等級六級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唐紅的行為屬刑法中手段特別殘忍、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狠心“後媽”開水燙女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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